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规定所称的代表执行职务,是指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代表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以及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其他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