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加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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