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加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