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第五十一条有效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海上应急力量建设,配备与海上应急工作相适应的装备、设施。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应当制定海上搜救、防污染等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搜救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履行义务,服从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的统一协调、组织和指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