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海上应急力量建设,配备与海上应急工作相适应的装备、设施。

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应当制定海上搜救、防污染等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搜救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履行义务,服从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的统一协调、组织和指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