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上搜救指挥机构,负责海上应急救援和防抗灾害等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青岛海事局。

市及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应急救援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海上应急救助、海上不明来源油污应急处置以及海上搜救奖励、演习、培训等。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