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港口总体规划以及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划定、调整或者撤销分道通航区、警戒区、航线、航道、锚地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区域,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