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二条有效港内作业的船舶和在港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机舱污水排放设备采取铅封措施。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启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