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港内作业的船舶和在港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机舱污水排放设备采取铅封措施。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启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