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好自然地质遗迹和火山地貌景观,发挥其在科研、科普、教学、旅游方面的作用。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