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金融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吉林省财政的组成部分,财政计划由省单列。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地方财政的收入。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财政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