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开采矿产资源等影响生态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和计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安排污染防治项目及资金方面的优先照顾。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