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的土地、森林、草场、水域、矿藏等自然资源,对境内可以由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应当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的安排。自治县输出自然资源,享受国家规定的利益补偿。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