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