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应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确定,并勘界设标,严格依法管理使用。被非法侵占、改变用途的,应予收回、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