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灌区内的引、泄渠系应按规定进行维修与管护,逐步提高灌区工程完好率和配套率,保障正常运行。

支渠及以上引、泄渠道由自治县灌区灌溉管理机构负责清障、维修与管护;斗渠及以下引、泄渠道,由受益单位和个人负责清障、维修与管护。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