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灌区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灌区灌溉管理机构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分工,负责灌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灌区内的乡镇(场)、村(分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灌区工程设施负有管护责任,协助自治县灌区灌溉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