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灌区灌溉管理机构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分工,负责灌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灌区内的乡镇(场)、村(分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灌区工程设施负有管护责任,协助自治县灌区灌溉管理机构行使职权。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