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灌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依法加强对灌区自然环境、水资源的管理,防止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在灌区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临时占地、实施输油管线穿越等可能造成污染的工程,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须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