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灌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水费收缴和列支项目由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专项审计,负责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用水单位通报。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