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推荐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

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侨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推荐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受理推荐。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