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和华侨,可以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的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三)在发展本市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四)捐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较高的社会声誉的友好人士;
(六)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