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取得重大成果的;(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低于政府核定的总量指标的;(三)举报严重污染大气行为属实的;(四)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五)及时制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六)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