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第三十条已废止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二米的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二)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设置楼体围障;(三)施工工地场地实行硬地化;(四)施工期间每天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清除余泥渣土;(五)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