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四)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五米的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内已建成的饮食服务项目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无效的,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