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应当配备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所排放的二氧化硫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