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可能因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