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政府确定的有大气污染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自动监控仪器纳入全市统一的监测网络,经检定合格后,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应当保障仪器设备持续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