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市的大气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组织本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的管理。

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全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单位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工作。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