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日起二十日内,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向其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