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