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