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下列范围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一)距离燃气主管道二米以内;(二)距离管道燃气阀门及调压站六米以内;(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储气柜或者液化气灌装场(站)周边防火间距以内。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