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开户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