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器具,用户应当及时更换。燃气器具的生产或者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或者委托安装维修单位维修其销售的燃气器具。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