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除意外事故外,燃气企业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恢复供气时间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