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