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