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