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