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