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