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