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