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拒绝、阻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