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四十条已废止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当予以准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准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因受他人胁迫、欺诈或者其他非法干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三)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