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当予以准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准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因受他人胁迫、欺诈或者其他非法干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