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协调处理行政争议期间,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中止行政复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