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与申请人协商解决行政争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