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与申请人协商解决行政争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