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被申请人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当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延期提交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