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被申请人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当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延期提交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