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当面进行质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