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章 行政复议证据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申请人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二)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证明其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四)法律、法规规定由申请人举证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