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十七条已废止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一)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六)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