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计量检测机构、计量中介服务机构未经计量认证或者经计量认证不合格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或者计量公正数据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