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五章 贸易计量第三十条已修改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并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对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指定计量技术机构实施定期检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