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进行大宗物料交易的双方对计量结算方式有约定的,应当以约定的方式结算;双方无约定或者一方对量值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申请公正计量。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